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
—— 关于新闻侵权诉讼的实证研究
陈志武
(本稿仅为初稿之初稿。如果引用其中内容,请注明是来自本文)
内容摘要
媒体法学研究与实践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宪法》所保护的媒体言论权与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媒体法学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然而,截止到今天,学界对平衡媒体言论权与名誉权的一般性问题还并没有达成共识:有的学者倾向于保护名誉权,将媒体名誉侵权视作一般侵权处理;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应重点保护媒体的言论权和批评监督权。尽管如此,学界还是就许多其它一些基本理念达成了共识:第一,当被报道的对象是公众人物(包括行政人员和其它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时,法律应向媒体言论权倾斜;第二,当报道的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时,媒体言论权应先于名誉权;第三,当报道评论的对象是一般公民或者内容无关公众利益(如私事)时,媒体言论权应后于名誉权;第四,当报道的对象是法人时,媒体言论权应优先于法人的名誉权。
法学理念只是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审案过程中,法院又是如何判案的呢?本文通过对能收集到的132个案例作系统性实证分析,发现“实然”与“应然”不仅偏离很远,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这些实证数据清楚地显示出目前媒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如果不改革相应的司法程序和实体法标准,年轻的中国媒体将无法面对日益增多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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